2006/11/08

【牢騷】送禮

我記得小時候,遇到父親節或是母親節,總是要準備點禮物送給父母親,通常送老爸的禮物,不外乎皮夾、筆之類的東西,說起來沒什麼創意。不過送給老爸的禮物只是心意,老爸未必會真的拿出來用,多半都是收藏在抽屜裡,最後多半都被我再要回來自己用。除此之外,更賤的一招就是,買給老爸禮物的錢,還是跟媽媽要的,等於間接買來送給自己,既表示孝心,又可以犒賞自己,真是佩服我自己這麼聰明。

沒想到,我以為很高明的方法,還有人比我操作的更高明,玩得更大。聽說XX機要費的起訴書中,提到某人花了一百多萬,買了顆Tiffany的鑽戒來拿送給母親,不過卻被懷疑是自己用的,我想某人想的一定跟我一樣,拿來送給媽媽,但是媽媽用不著,所以就自己拿來用囉。

從單一物品之金額而言,吳OO夫人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晶華酒店地下一樓卡地亞精品店購買之鑽戒一只花費即高達新台幣三十二萬元(分立三張港商歷峰亞太公司發票,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提出申領國務機要費),已與一般社會觀念有所扞格。再者,吳淑珍夫人另一高額消費是九十四年六月上旬至蒂芙尼Tiffany中山店購買一只新台幣1,327,500元的鑽戒,經查其價金中之276,235元係以SOGO百貨之商品券支出,此商品券之發票日後有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
擷取檢察官起訴書

有一種說法,如果你想要成為某個有成就的人,就學那個人的行為,也許有一天就會接近那個人的成就,如此看來,也許我已經具備了一項當總統的特質,等到我四十五歲的時候,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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